編輯同志:
去年初,我根據一本雜志上刊登的廣告,買回了300多元錢的藥材種子,按照資料上所講的方法種植和管理,可是到收獲以后,結果不是這種藥材,使我蒙受了很大經濟損失。我拿著剩下的種子經過鑒定才知道是假種子。請問我該怎么辦?
王和林
王和林同志:
我國《廣告法》第4條明確規(guī)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第38條規(guī)定:“發(fā)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fā)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發(fā)布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違反本法規(guī)定,生產、經營假、劣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吊銷種子生產許可證、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者營業(yè)執(zhí)照,并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認為有關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所以,你因為聽信了廣告的虛假宣傳,購買了假種子,蒙受了經濟損失,生產種子的單位,經銷單位以及廣告宣傳部門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的數額不僅僅是種子的價值,還包括假種致使當年無收益等全部的經濟損失。
李文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