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穩(wěn)定和提高生產中水稻、玉米品種的豐產性、抗性和質量水平,去劣存優(yōu),充分發(fā)揮優(yōu)良品種的增產增收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和《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品種退出是指對已經通過審(認)定的農作物品種,取消審(認)定資格,停止在生產上推廣使用,禁止銷售其種子和種苗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 凡通過重慶市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品審會)審(認)定的水稻、玉米品種,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款之一的水稻、玉米品種將退出:
(一)審(認)定時間超過8年(含8年),近三年市內累計種植面積雜交水稻在10萬畝以下、雜交玉米在8萬畝以下的品種。
(二)審(認)定時間超過5年(含5年),近三年市內累計種植面積在3萬畝以下的品種。
(三)經市品審會組織專家鑒定,認為適應性不良,在大面積生產中表現(xiàn)有明顯缺陷,存在較大風險的品種。
(四)經市品審會組織專家田間鑒定,發(fā)現(xiàn)同一品種在推廣使用過程中與審(認)定時的特征特性不一致,或者經市品審會指定檢測機構作DNA指紋鑒定,發(fā)現(xiàn)與審(認)定時保存樣品指紋圖譜不一致的品種。
(五)在大面積生產中出現(xiàn)種子質量問題,造成較大損失,農民反應強烈的品種。
(六)品種權人提出申請,自愿要求退出的品種。
第五條 有特殊用途、適合特定地區(qū)而需要保留的品種,由推廣使用區(qū)域縣級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向市品審會提出書面申請,市品審會組織專家論證后提出是否保留的建議意見,報市農委審批。
第六條 甜糯玉米、糯稻不適用以上退出條件中的面積限制。
第七條 品種退出程序:
(一)市品審會辦公室依據(jù)第四條品種退出的條件,提出退出品種建議名單,提交水稻、玉米專委會討論,經水稻、玉米專委會討論確定后的名單再在重慶種業(yè)信息網公示30天。
(二)在公示期間,市品審會辦公室應當告知退出品種建議名單中全部品種的權屬單位或個人(因更改通訊地址、電話后未告知市品審會造成無法聯(lián)系的除外)。
(三)在公示期內,任何單位或個人有異議的,可以向市品審會辦公室提出復查的書面申請。由市品審會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復查,并將復查結果告知申請人。
(四)公示結束以后,由市品審會將需退出的品種報重慶市農業(yè)委員會審批。
(五)重慶市農業(yè)委員會對批準退出的品種發(fā)文公告,明確退出品種名稱和停止使用的起始時間。
第八條 公告退出的水稻、玉米品種,自停止使用的起始時間開始,其審(認)定證書自動作廢。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